Page 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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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件,其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一、賠償申請書。
二、保險證明書。
三、出口報單或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
四、買賣契約原本。
五、商業發票。
六、提單全套。(但進口商已提貨者提供已提貨之證明文
件)。
七、進口商拒絕付款相關文件 (進口商宣告破產者,則提供
破產證明文件)。
八、損失或交易有糾紛者,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
之證明文件。
九、進出口商之往來文件。
十、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理賠處理期間)
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依前條規定辦妥手續後二個月內,本
行經審理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有賠償責任時,即予賠
償。但調查審理上需要較長時間,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賠償金額之計算)
賠償金額以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按保
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之。
計算損失時,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被保險人以其債務與進口商抵銷之金額。
二、進口商付現金部分。
三、已收回部分之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