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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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件,其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一、賠償申請書。

                                    二、保險證明書。
                                    三、出口報單或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

                                    四、買賣契約原本。
                                    五、商業發票。

                                    六、提單全套。(但進口商已提貨者提供已提貨之證明文
                                        件)。

                                    七、進口商拒絕付款相關文件  (進口商宣告破產者,則提供
                                        破產證明文件)。

                                    八、損失或交易有糾紛者,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
                                        之證明文件。

                                    九、進出口商之往來文件。
                                    十、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理賠處理期間)

                                    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依前條規定辦妥手續後二個月內,本
                                    行經審理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有賠償責任時,即予賠
                                    償。但調查審理上需要較長時間,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賠償金額之計算)

                                    賠償金額以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按保
                                    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之。

                                    計算損失時,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被保險人以其債務與進口商抵銷之金額。

                                    二、進口商付現金部分。
                                    三、已收回部分之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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