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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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保證 303
信用狀無論有無
劃帳指示,一律
(六)國外費用
計收劃帳費等值
US$50
香港澳門 NT$ 120
亞洲、大洋洲 NT$ 250
歐美、非洲 NT$ 350
(七)郵費 分區計收
須向第三銀行辦理求償者加計
該地區郵費之半數,須加計文
件或特重文件按實計收。
本公司係一製造廠商兼營進出口業務,幾年來與本國某一外匯銀行
(甲銀行) 建立存放款及外匯業務往來,一向往來順利,並提供不動產做
為開狀之擔保,此次因工廠需料孔急,在授信額度下向甲銀行提出開發
12 萬美元之進口信用狀,又在出口商催促下,要求開狀銀行先行告知信
用狀號碼,以便通知出口商迅速發貨出口,該信用狀號碼通知出口商
後,翌日查詢甲銀行是否已開出信用狀,詎料經辦人員告知不便開出,
事出突然,本公司與國外客戶之生意中斷,導致本公司營運困難。請
問:
1. 本公司提供擔保品作保,開狀銀行又已告知信用狀號碼,可以隨
便拒絕開狀嗎?
2. 因生意中斷,可否向甲銀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