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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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保證 301
請求付款應依 L/C 指示辦理方得適用 UCP600 受其保護,若銀行
以託收方式辦理,僅可適用“託收統一規則(URC522)”,開狀行地
位變成“代收銀行”,缺少付款之保證。
註:銀行受理出口信用狀押匯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 (僅供參考)
項目 收費標準 說明
出口押匯
(一)手續費 1‰,
1. 一般出口押匯案件 最低 NT$500
2‰,
2. 轉押匯案件
最低 NT$1,000
(二)押匯利息
1. 香港地區之港幣、新
加 坡 地 區 之 新 加 坡
幣 、 日 本 地 區 之 日 7 天 按所掛牌各該幣別之外匯授信
牌告利率計收。
圓 或 指 定 以 本 行 之
日 本 地 區 存 匯 行 為
付款行之美金
2. 其他地區 12 天
1. 貼現息由買方負擔,如以即
期方式付匯票票面金額者,
1. 以匯票期間另 不收貼現息,但應比照即期
加 15 天 計 方式加收出口押匯息。
收,但免收出 2. 貼現息由買方負擔,如由國
口押匯利息。 外銀行於到期日加息付押匯
2. 以 B/L 日期為 款者,不收貼現息 (惟其利
起 自 算 者
(三)貼現利息 (days after B/L 率如低於本行規定者,應補
date) 或依其他 收利率差額),但應比照即
期方式加收出口押匯息。
信用狀規定,
3. 貼現息由賣方負擔,而於到
可由本行確定
付 款 到 期 日 期日付款者 (即由本行貼現
者,以實際貼 者),依匯票期限加 15 天計
現日數計收。 收,但不收出口押匯息。
4. 該項到期日於承作押匯時即
可知者 (如由裝船日或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