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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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進口押匯及保證  301






                                    請求付款應依 L/C 指示辦理方得適用 UCP600 受其保護,若銀行
                                    以託收方式辦理,僅可適用“託收統一規則(URC522)”,開狀行地

                                    位變成“代收銀行”,缺少付款之保證。

                                  註:銀行受理出口信用狀押匯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 (僅供參考)
                                      項目                收費標準                     說明
                             出口押匯
                             (一)手續費                 1‰,
                             1. 一般出口押匯案件            最低 NT$500
                                                    2‰,
                             2. 轉押匯案件
                                                    最低 NT$1,000
                             (二)押匯利息
                             1.  香港地區之港幣、新
                                加 坡 地 區 之 新 加 坡
                                幣 、 日 本 地 區 之 日 7 天                  按所掛牌各該幣別之外匯授信
                                                                     牌告利率計收。
                                圓 或 指 定 以 本 行 之
                                日 本 地 區 存 匯 行 為
                                付款行之美金
                             2. 其他地區                12 天
                                                                     1.  貼現息由買方負擔,如以即
                                                                        期方式付匯票票面金額者,
                                                    1.  以匯票期間另          不收貼現息,但應比照即期
                                                       加   15 天   計     方式加收出口押匯息。
                                                       收,但免收出        2.  貼現息由買方負擔,如由國
                                                       口押匯利息。           外銀行於到期日加息付押匯
                                                    2.  以 B/L 日期為       款者,不收貼現息  (惟其利
                                                       起  自   算   者
                             (三)貼現利息                   (days after B/L   率如低於本行規定者,應補
                                                       date) 或依其他       收利率差額),但應比照即
                                                                        期方式加收出口押匯息。
                                                       信用狀規定,
                                                                     3.  貼現息由賣方負擔,而於到
                                                       可由本行確定
                                                       付  款  到  期  日    期日付款者  (即由本行貼現
                                                       者,以實際貼           者),依匯票期限加 15 天計
                                                       現日數計收。           收,但不收出口押匯息。
                                                                     4.  該項到期日於承作押匯時即
                                                                        可知者  (如由裝船日或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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