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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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意即:
1. 信用狀係以商業發票之金額來開發,受益人為出口商,同時由開狀銀
行憑裝船單據付款。
2. 賣方 (供應商) 於裝船時將由台灣的銀行開發 10%的履約保證函保留一
年 (即有效期限為一年),出口商並提示裝船單據,作為履行合約的保
證。如此一來,出口商於裝船後,憑裝船單據,就可向開狀銀行支取
100%的貨款,但同時必須另行開發 10%的履約保證函,以向買方保證
在一年內將履行其合約。換言之,即在一年內賣方必須履行其負責機
器之安裝、試車能順利運行,否則依據履約保證函買方可向賣方要求
賠償 10%的金額,如此一來,對買賣雙方權益均有所保障,故不失為
一兩全其美的方法,唯其前提是事先應徵得雙方之同意。
本公司持美國某大銀行開來,經由國內某甲外匯銀行通知之遠期 (At
180 Days sight) 信用狀乙紙,及其規定之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到某乙銀行押匯,金額美金 5 萬元,該信用狀上蓋有限制在通知銀行押
匯 之 橡 皮 戳 條 款 , 撥 款 當 日 買 入 匯 率 為 US$1=NT$32.2,融資利率為
4.5%。根據上述資料,請問:
一、L/C 上蓋有限制在通知銀行押匯之橡皮戳條款,是否有效?
二、本公司應負擔那些費用?如何計算?實收押匯淨額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