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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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意即:
                       1.  信用狀係以商業發票之金額來開發,受益人為出口商,同時由開狀銀

                          行憑裝船單據付款。
                       2.  賣方  (供應商)  於裝船時將由台灣的銀行開發 10%的履約保證函保留一

                          年  (即有效期限為一年),出口商並提示裝船單據,作為履行合約的保
                          證。如此一來,出口商於裝船後,憑裝船單據,就可向開狀銀行支取

                          100%的貨款,但同時必須另行開發 10%的履約保證函,以向買方保證
                          在一年內將履行其合約。換言之,即在一年內賣方必須履行其負責機

                          器之安裝、試車能順利運行,否則依據履約保證函買方可向賣方要求
                          賠償 10%的金額,如此一來,對買賣雙方權益均有所保障,故不失為

                          一兩全其美的方法,唯其前提是事先應徵得雙方之同意。















                           本公司持美國某大銀行開來,經由國內某甲外匯銀行通知之遠期  (At

                       180  Days  sight)  信用狀乙紙,及其規定之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到某乙銀行押匯,金額美金 5 萬元,該信用狀上蓋有限制在通知銀行押
                       匯  之  橡  皮  戳  條  款  ,  撥  款  當  日  買  入  匯  率  為  US$1=NT$32.2,融資利率為

                       4.5%。根據上述資料,請問:
                       一、L/C 上蓋有限制在通知銀行押匯之橡皮戳條款,是否有效?

                       二、本公司應負擔那些費用?如何計算?實收押匯淨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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