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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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列將予適用:
i. 開狀銀行必須提供與信用狀敘明之使用方式相符之補償授權予補
償銀行。該補償授權不應受有效期限之約束。
ii.不應要求求償銀行向補償銀行提出信用狀條款業已符合之證明。
iii.若補償銀行未能於一經請求即依照信用狀之條款予以補償時,開
狀銀行應對任何利息損失及因此而產生之任何費用負責。
iv.補償銀行之費用由開狀銀行負擔。但如該項費用係由受益人負擔
者,開狀銀行應於信用狀及補償授權書上作如是之聲明。如補償
銀行之費用由受益人負擔,則該項費用應於補償作出時,自應付
予求償銀行之金額中扣除。至如未作補償者,補償銀行之費用仍
由開狀銀行負責。」
c.「若補償銀行未能於一經請求即予補償,開狀銀行不得免除其應為
補償之任何義務。」
可委由押匯銀行向開狀銀行要求補償拒付期間所損失之利息。
四、在銀行實務上,信用狀之受益人,在辦理押匯時,若能告知押匯銀
行有那些單據係額外之單據 (應開狀申請人之需要而提出的),以便
轉告開狀銀行,如此可以避免不必要之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