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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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用單據相互不符合之理由拒付。
                            2.  出口商證明書非 L/C 上所規定之文件,開狀銀行可不必審查,亦

                              可退還提示人或逕予遞轉而不負責任之情形下,以上述理由拒
                              付,實屬不當。


                       二、依據 UCP600 第 16 條「瑕疵單據、拋棄及通知」


                            「a 項  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
                                    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b 項  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該行依自身之判斷得洽商申
                                    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但第 14 條 b 項所規定之期間,並不

                                    因此展延。」
                           又依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項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
                                      提示,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

                                      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
                                        承諾,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

                                        款;
                                      iv.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

                                        匯票承兌,或雖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但於到期
                                        日未予付款;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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