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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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d) 銀行正依先前自提示人收到指示而作為
                           其單據權利經拒付後,即屬出口商。

                           據此,受益人於收到開狀銀行拒付之通知,於進口廠商同意接受瑕
                       疵單據之前,即有權要求退還單據,故謹慎的開狀銀行,在拒付後,進

                       口商願意接受瑕疵單據時,尚須徵得寄單銀行  (如押匯銀行)  轉洽出口商
                       之同意,以防糾紛之發生。

                           綜上所述,開狀銀行已發出拒付通知後,倘進口商表示接受單據並
                       擬贖單時,除上述 (b) 項,提示人已表示文件退回時,開狀銀行必須先以

                       電報向押匯銀行徵得同意後,始可接受進口商辦理贖單手續。
















                           本公司出貨前,進口商來電報要求“出口後即刻以電傳方式將裝船
                       資料  (Shipment  Details)  通知進口商”以便船到取貨。裝船後本公司隨即

                       以電傳方式將裝船資料告知進口商,為慎重起見,辦理押匯時自行出具
                       “出口商證明書”(Beneficiary’s  Certificate),證明書除載明裝船資料外

                       另附 TELEX 附本,未久,押匯銀行來電稱該筆押匯遭開狀行拒付,理由
                       為“出口商證明書內船次 (V-Z) 與提單船次 (V-3) 不符”。由於進口商需

                       料孔急,又係多年往來之老客戶不致於因小問題而拒付,遂電詢進口商
                       查證得知,此舉乃係開狀銀行未徵求進口商同意而逕行拒付,請問:

                       一、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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