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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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人在某外匯銀行服務,擔任進口開狀、贖單、拒付之工作,最近
在工作上碰到下列困擾,詳情如下:
某工廠委託本行開發信用狀乙紙到日本購買 IC 零件乙批,開狀後未
久,押匯銀行提示之貨運單據有瑕疵-慢裝,本行隨即以「進口單據到
達通知書及回聯」一紙送交進口商,通知書上除證明「出口商提示單據
有瑕疵-慢裝」外,另註明「若貴公司同意贖回瑕疵單據,請在 3 天內
蓋妥結匯時印章,將回聯條擲回本行」等語,在押匯文件寄到 5 天內仍
未收到回音,本行不得不以電報向押匯銀行發出拒付通知,嗣後進口商
表示願意接受單據,本行向押匯銀行徵詢同意時,押匯銀行來電表示,
出口商即將該批零件轉售並要求將文件退回,進口商因急需用貨對本行
拒付之動作甚不諒解。請問,為避免發生上述情形,開狀時有何補救措
施?
一、首先我們從(一)誰可以拒付?(二)應在多少天內拒付?(三)
如何拒付?等三方面探討。
(一)誰可拒付?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a 項規定:
「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行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