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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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39






                             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基於此項規定,有權利拒付之銀行有三:

                                  1. 開狀銀行。
                                  2. 保兌銀行:如該信用狀經保兌者。

                                  3. 代理之指定銀行:如限制押匯信用狀 (Restricted L/C)  即規定限制
                                    押匯銀行。


                             (二)應在多久時間內拒付?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d 項規定:


                                  「第 16 條 c 項所要求之通知須於提示日之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
                             終了之前,以電傳,或如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之方式發出。」

                                  基此,有關銀行收到押匯文件,發現瑕疵時拒付時間有如下規定

                                  1.  若 L/C 無保兌銀行及指定之代理銀行時,係自開狀銀行收到單據
                                    日次一營業日起算至第 5 個營業日終了前表示。
                                  2.  若 L/C 上有保兌銀行或代理之指定銀行時,係自保兌銀行或代理

                                    之指定銀行接到單據日次一營業日起算至第 5 個營業日終了前表

                                    示。

                             (三)如何拒付


                                  在進口到單實務處理上

                                  1.  若 L/C 上無保兌銀行或代理之指定銀行時,開狀銀行通常會將以
                                    「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告知開狀申請人,若單據有瑕疵時,另

                                    將提醒開狀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 3 天內表示是否接受單據?若在
                                    接到寄單銀行寄來單據次日起 5 個營業日,仍未接到開狀申請人

                                    回條時,開狀銀行為保障債權,則依據 UCP600 第 16 條 b 項規定
                                    向寄單銀行,以電傳方式發出拒付之通知,並依據 UCP600 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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