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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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此 外 國 際 商 會 針 對 此 問 題 , 於 其 出 版 之 “ DOCUMENTARY
                       CREDITS  INSIGHT  VoL.7  NO.4  October-December  2001”之“Queries

                       and  respones ” 中 , 曾 作 結 論 , 認 為 「 不 是 瑕 疵 」 (There  is  no
                       discrepancy),因此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應不成立。
















                           本公司委由國內 A 銀行開出 L/C 一紙前往日本購買原料,因賣方生

                       產不及遲延交貨,不久寄單銀行將押匯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由日本
                       B 銀行寄達 A 銀行時,在寄單伴書  (Covering  Letter)  載明“Collection”,
                       但 A 銀行在收到單據 5 天內洽請開狀申請人拋棄瑕疵單據之主張時,卻

                       因公司主管出國未獲應允,A 銀行遂以“慢裝”理由拒付,事隔一週,

                       本公司急需用料,向 A 銀行要求還款贖單,該行表示需徵求 B 銀行同意
                       後方能放行,請問:

                       一、B 銀行在寄單伴書上載明“託收”,為何 A 銀行自行以“5 天規則”
                           為之拒付處理?

                       二、本公司急需用料,貨款如數償還,A 銀行為何仍需 B 銀行同意後,
                           方能放行?





                       一、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a、b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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