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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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9
用狀有效期限前,對第二受益人為兌付或讓購,且無礙於第一受益人依
循第 38 條 h 項之權利。」
又 UCP600 第 38 條 h 項規定: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如有者,替換第二受益
人之發票及匯票,惟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狀所規定之金額。於辦理此等
替換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發票間如有差額,第一受益
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據此,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在三角貿易情形下,第一受益人得請
求轉讓銀行,在轉讓銀行同意情形下,轉讓給在不同國家之第二受益
人。但在實務上應注意是否會觸犯「Designated Nation Clause」之條款。
舉例來說:依據 U.S. Foreig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目前美國對於違
反某些國際法上的義務尚對九個國家採取經濟制裁,例如禁止貿易、投
資、凍結資產、停止財政上一切往來,其名單如下:安格拉 (Angola) 古
巴 (Cuba)、 伊 拉 克 (Iraq)、 利 比 亞 (Libya)、緬甸 (Myanmar)、 蘇 丹
(Sudan)、敘利亞 (Syria)、伊朗 (Iran)、北韓 (North Korea)。在美國財政
部經濟制裁之命令下,美國系統之銀行 (包括美國境內之銀行或其海外分
行) 凡與上述九個國家有關之資產、資金 (包括政府、民間) 經其系統處理
者必須予以凍結。此乃所謂 Designated Nation Clause (指名國家條款),
在此情形下,若美國開來可轉讓信用狀,在信用狀無另規定情形下,若
轉讓至上述「指名國家條款」之國家,必然會遭遇清算之難題。
【問題十七】
L/C 上 註 明 “ This L/C is vali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and
payment with issuing bank in New York until 31th September”請問廠商接
到此 L/C,有何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