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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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9






                             用狀有效期限前,對第二受益人為兌付或讓購,且無礙於第一受益人依
                             循第 38 條 h 項之權利。」

                                  又 UCP600 第 38 條 h 項規定: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如有者,替換第二受益

                             人之發票及匯票,惟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狀所規定之金額。於辦理此等
                             替換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發票間如有差額,第一受益

                             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據此,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在三角貿易情形下,第一受益人得請

                             求轉讓銀行,在轉讓銀行同意情形下,轉讓給在不同國家之第二受益
                             人。但在實務上應注意是否會觸犯「Designated Nation Clause」之條款。

                             舉例來說:依據 U.S. Foreig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目前美國對於違

                             反某些國際法上的義務尚對九個國家採取經濟制裁,例如禁止貿易、投
                             資、凍結資產、停止財政上一切往來,其名單如下:安格拉  (Angola)  古
                             巴  (Cuba)、   伊  拉  克    (Iraq)、  利  比  亞    (Libya)、緬甸  (Myanmar)、  蘇  丹

                             (Sudan)、敘利亞  (Syria)、伊朗  (Iran)、北韓  (North  Korea)。在美國財政

                             部經濟制裁之命令下,美國系統之銀行  (包括美國境內之銀行或其海外分
                             行) 凡與上述九個國家有關之資產、資金 (包括政府、民間) 經其系統處理

                             者必須予以凍結。此乃所謂 Designated  Nation  Clause  (指名國家條款),
                             在此情形下,若美國開來可轉讓信用狀,在信用狀無另規定情形下,若

                             轉讓至上述「指名國家條款」之國家,必然會遭遇清算之難題。


                             【問題十七】

                                  L/C 上  註  明  “  This  L/C  is  vali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and
                             payment with issuing bank in New York until 31th September”請問廠商接

                             到此 L/C,有何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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