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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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書 (Mail Confirmation) 記載正確,是否有必要請買方修改簡文電報?
依據 UCP600 第 11 條 a 項規定:
「經確認之電傳信用狀或修改書,將視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
書,且任何隨後之郵寄證實書應不予理會。
若電傳載明"明細後送"(或類似意旨之文句),或敘明郵寄證實書始為
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書時,該項電傳將不視為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
修改書。開狀銀行必須隨後儘速簽發可憑使用之信用狀或修改書,其條
款不得與該電傳有所牴觸。」
據此,如電傳載明“明細後送”或類似意旨之文句或敘明郵寄證實
書始為可憑使用的信用狀時,該電傳將不視為可憑使用之 L/C,開狀銀行
須將可憑使用之 L/C (證實書) 儘速寄送該通知銀行。
本件電傳通知書上若註明“Full Details to Follow”或類似字句,則
應以隨後寄到之正本信用狀為準。
但在銀行實務上,受益人押匯時,需將簡文電報 (Brief Cable L/C) 與
郵寄證實書 (Mail Confirmation) 一併提示,最好事先徵得指定銀行之允
諾,否則應要求買方修改 L/C 為上策。
【問題十六】
可轉讓信用狀是否可轉讓給不同國家的受讓人?
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J 項的規定:
「第一受益人於其轉讓請求書上,得表明在信用狀受讓地,於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