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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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5






                             No. 565(E), R209) 供讀者參酌。
                                  問題內容如下:

                             一、商業發票上將受益人的郵遞區號 2056,誤打為 0256?
                             二  、  航  空  提  單    (AWB)“Attention  Party” 名 稱 , 其 姓 為 Chai ,  誤  打  作

                                  Chan?
                             三、航空提單  (AWB)  受益人地址欄為“Industrial  Park”誤打成“Industrial

                                  Par1”。

                             分析:

                             一、郵遞區號係僅供郵政使用而已,在這種情況下  (郵遞區號打錯)  不應

                                  作為商業發票瑕疵而拒付之理由。
                             二、構成瑕疵,可作為拒付之理由。在同一地址,也有可能有一些其他

                                  姓“Chai” (誤打作 Chan)。
                             三、由於受益人地址誤打成“Industrial  Par1”應沒有什麼危險,這明顯的

                                  打字錯誤應不被作為瑕疵,而為對 AWB 拒付的理由。

                                  國際商會決議:

                                  依統一慣例 UCP500 第 13 條 a 項規定,第 1 及第 3 小題不能視為瑕
                             疵,第 2 小題可認為有瑕疵。

                                  故空運提單予拒付。
                                  註:UCP500 第 13 條 a 項現為 UCP600 第 14 條 a 項

                                  又 UCP600 第 14 條 J 項規定:
                                  「若受益人與申請人之地址顯示於任何規定之單據時,該地址無須

                             與信用狀或任何其他規定單據所敘明者相同,但須在信用狀所提相關地
                             址之同一國家。

                                  聯絡細節  (電傳、電話、電子郵件等)  敘明為受益人或申請人地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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