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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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5
No. 565(E), R209) 供讀者參酌。
問題內容如下:
一、商業發票上將受益人的郵遞區號 2056,誤打為 0256?
二 、 航 空 提 單 (AWB)“Attention Party” 名 稱 , 其 姓 為 Chai , 誤 打 作
Chan?
三、航空提單 (AWB) 受益人地址欄為“Industrial Park”誤打成“Industrial
Par1”。
分析:
一、郵遞區號係僅供郵政使用而已,在這種情況下 (郵遞區號打錯) 不應
作為商業發票瑕疵而拒付之理由。
二、構成瑕疵,可作為拒付之理由。在同一地址,也有可能有一些其他
姓“Chai” (誤打作 Chan)。
三、由於受益人地址誤打成“Industrial Par1”應沒有什麼危險,這明顯的
打字錯誤應不被作為瑕疵,而為對 AWB 拒付的理由。
國際商會決議:
依統一慣例 UCP500 第 13 條 a 項規定,第 1 及第 3 小題不能視為瑕
疵,第 2 小題可認為有瑕疵。
故空運提單予拒付。
註:UCP500 第 13 條 a 項現為 UCP600 第 14 條 a 項
又 UCP600 第 14 條 J 項規定:
「若受益人與申請人之地址顯示於任何規定之單據時,該地址無須
與信用狀或任何其他規定單據所敘明者相同,但須在信用狀所提相關地
址之同一國家。
聯絡細節 (電傳、電話、電子郵件等) 敘明為受益人或申請人地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