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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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必須表明其為運送人、船長或
代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必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抑或代替或
代表船長簽署。」
第 23 條 航空運送單據
「a 項 航空運送單據,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
• 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人或代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簽署。」
第 24 條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
「a 項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
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
•由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簽署,或
•由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以簽字、圖章或註記
之方式,表明收受貨物。
運送人或代理人收受貨物所為之任何簽字,圖章或註記,須表明其
係運送人或代理人之身分。
代理人收受貨物所為之任何簽字,圖章或註記,須表明該代理人係
基於代理運送人之意旨簽署或行事。
若鐵路運送單據未表明運送人,鐵路公司之任何簽字或圖章,認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