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36

2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必須表明其為運送人、船長或

                               代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必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抑或代替或

                               代表船長簽署。」

                       第 23 條  航空運送單據

                           「a 項  航空運送單據,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

                             • 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人或代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簽署。」

                       第 24 條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

                           「a 項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
                           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

                              •由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簽署,或
                              •由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以簽字、圖章或註記

                               之方式,表明收受貨物。
                           運送人或代理人收受貨物所為之任何簽字,圖章或註記,須表明其

                           係運送人或代理人之身分。
                            代理人收受貨物所為之任何簽字,圖章或註記,須表明該代理人係

                           基於代理運送人之意旨簽署或行事。
                           若鐵路運送單據未表明運送人,鐵路公司之任何簽字或圖章,認係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