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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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7
正本而予接受:
i.顯示由單據簽發人親手書寫、打字、打孔或蓋章;或
ii.顯示係製作在單據簽發人之原始用箋上;或
iii.敘明其為正本,除非該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不適用於所提
示之單據。
e 項 除單據本身另有明示外,如信用狀要求提示複式單據,使用
諸如一式兩份 ("in duplicate")、兩份 ("in two fold")、兩份 ("in
two copies") 等類之用語,則以提示至少一份正本及其餘份數
為副本者為已足。」
據此,本題信用狀所要求的某文件兩份,除非信用狀明文規定皆需
正本,否則另一份得以影本代替。若 L/C 規定兩份皆需正本,則另一份
得在影本上加蓋正本 (Original) 戳記,必要時並需予簽署。
【問題十四】
信用狀上有指定押匯銀行,但出口商與指定之銀行未建立往來關
係,所以在另一銀行辦理押匯,再由此一銀行將押匯文件轉給指定之押
匯銀行,請問押匯日期應以何日為準?
因信用狀已指定押匯銀行,所以指定押匯銀行收到押匯文件的日期
才是出口商辦理押匯日期,若指定銀行在收到轉押匯文件時已超過 L/C
之有效期限時,就算是“慢提示”之瑕疵文件。
【問題十五】
國外開來之簡文電報受益人名稱記載錯誤,但嗣後寄來之郵寄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