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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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3






                                  運送人簽署單據之證明而予接受。
                                  據此,提單上未列運送人名稱,而僅列有船名是不可以接受的。」


                             【問題九】

                                  快遞收據須表明信用狀號碼嗎?

                                  依信用狀指示將單據分二次以快遞寄送開狀銀行,不久即遭開狀銀
                             行以「快遞收據  (courier  receipt)  未表明信用狀號碼」為理由而拒絕付

                             款,請問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可成立嗎?




                             一、本信用狀指示押匯銀行單據須分兩次寄送,且第一次須以快遞服務

                                  寄送,應為單純的寄單指示,並未涉及單據問題,因此開狀銀行以

                                  押匯銀行寄送單據之快遞收據未表明信用狀號碼為藉口,而作拒付
                                  之主張,似太牽強,並可能引起爭議,值得探討。


                             二、綜上所述,國際商會 (ICC)  於“Document  470、TA、Z”(1997 年 2
                                  月 24 日)  之文中,作如下的說明:「所有單據必須註明信用狀號碼

                                  的條件,僅與本信用狀中應具備之單據及附加條件有關,而對於押
                                  匯銀行的指示係開狀銀行寄單行為的指示並非信用狀上所載明的其

                                  他條件及條款」,因此其結論是:「押匯銀行提示單據所檢附的快
                                  遞收據未有信用狀號碼的情形,並不視為是一種瑕疵。」


                             【問題十】


                                  單據未表明契約號碼可以拒付嗎?
                                  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於貨品名稱欄僅以“Shipment  cov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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