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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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3
運送人簽署單據之證明而予接受。
據此,提單上未列運送人名稱,而僅列有船名是不可以接受的。」
【問題九】
快遞收據須表明信用狀號碼嗎?
依信用狀指示將單據分二次以快遞寄送開狀銀行,不久即遭開狀銀
行以「快遞收據 (courier receipt) 未表明信用狀號碼」為理由而拒絕付
款,請問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可成立嗎?
一、本信用狀指示押匯銀行單據須分兩次寄送,且第一次須以快遞服務
寄送,應為單純的寄單指示,並未涉及單據問題,因此開狀銀行以
押匯銀行寄送單據之快遞收據未表明信用狀號碼為藉口,而作拒付
之主張,似太牽強,並可能引起爭議,值得探討。
二、綜上所述,國際商會 (ICC) 於“Document 470、TA、Z”(1997 年 2
月 24 日) 之文中,作如下的說明:「所有單據必須註明信用狀號碼
的條件,僅與本信用狀中應具備之單據及附加條件有關,而對於押
匯銀行的指示係開狀銀行寄單行為的指示並非信用狀上所載明的其
他條件及條款」,因此其結論是:「押匯銀行提示單據所檢附的快
遞收據未有信用狀號碼的情形,並不視為是一種瑕疵。」
【問題十】
單據未表明契約號碼可以拒付嗎?
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時,於貨品名稱欄僅以“Shipment covering
kitchenware the others as per our contract No.XXXX and the contract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