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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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以接受的。
                           又 UCP600 第 22 條「傭船提單」

                           「a 項  提單,不論其名稱為何,表明其係受傭船契約規範  (傭船提
                           單) 者,須顯示:

                            i. 由下列人員簽署: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或

                             • 船東或代替或代表船東之標名代理人,或
                             • 傭船人或代替或代表傭船人之標名代理人。

                           船長、船東、傭船人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船長、船東、
                           傭船人或代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船長、船東抑或傭船人簽署。
                           代理人代替或代表船東或傭船人簽署者,須表明船東或傭船人之名稱。

                           據此,傭船契約提單除 L/C 另有規定,可以不必表明運送人之名
                           稱。」


                       【問題八】


                           提單上未列運送人名稱,而僅列有船名,可以接受嗎?




                           國際商會意見:除非信用狀另有相反的規定,否則提單或其他運送

                       單據必須列示運送人名稱。
                           “It was agreed that unless a credit stipulated to the contrary, The Bill of

                       Lading or Other Transport Document had to show the name of the carrier”
                       (Meeting on 28 October 1986, ICC Doc. 470/477, 470/481)。又 UCP600 有

                       關運送單據簽署之規定,除傭船提單、快遞及郵政收據外,皆規定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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