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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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以接受的。
又 UCP600 第 22 條「傭船提單」
「a 項 提單,不論其名稱為何,表明其係受傭船契約規範 (傭船提
單) 者,須顯示:
i. 由下列人員簽署: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或
• 船東或代替或代表船東之標名代理人,或
• 傭船人或代替或代表傭船人之標名代理人。
船長、船東、傭船人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船長、船東、
傭船人或代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船長、船東抑或傭船人簽署。
代理人代替或代表船東或傭船人簽署者,須表明船東或傭船人之名稱。
據此,傭船契約提單除 L/C 另有規定,可以不必表明運送人之名
稱。」
【問題八】
提單上未列運送人名稱,而僅列有船名,可以接受嗎?
國際商會意見:除非信用狀另有相反的規定,否則提單或其他運送
單據必須列示運送人名稱。
“It was agreed that unless a credit stipulated to the contrary, The Bill of
Lading or Other Transport Document had to show the name of the carrier”
(Meeting on 28 October 1986, ICC Doc. 470/477, 470/481)。又 UCP600 有
關運送單據簽署之規定,除傭船提單、快遞及郵政收據外,皆規定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