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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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15








                                  依據 UCP600 第 6 條「使用方式提示之有效期限及地點」

                                  a 項
                                   「信用狀須敘明可在其使用該信用狀之銀行,或是否可在任何銀行

                                   使用。可在指定銀行使用之信用狀,同時可在開狀銀行使用。」

                                  d 項
                                   「i.  信用狀須敘明提示之有效期限。敘明為兌付或讓購之有效期限
                                       視為提示之有效期限。

                                    ii.  可在其處使用信用狀之銀行其所在地即為提示地。信用狀可在

                                       任何銀行使用者,提示地即為任何銀行之所在地。除開狀銀行
                                       所在地以外之提示地外,開狀銀行之所在地亦是提示地。」

                                  由上規定得知:
                                  1. 自由讓購信用狀以押匯銀行所在地為準。

                                  2.  限制押匯信用狀應以指定銀行  (Nominated  Bank)  所在地時間為
                                    準。

                                  3.  Straight  L/C,以開狀銀行、付款銀行、承兌銀行所在地之時間為
                                    準。


                             【問題五】

                                  L/C 之價格條件為 FOB 或 CIF,但運送單據  (提單)  上載明“Free

                             In”或“Free Out”,是否可以接受?




                                  依據國際商會 1986 年 5 月 28 日會議決議,其文件編號 470/473

                             470/481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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