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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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15
依據 UCP600 第 6 條「使用方式提示之有效期限及地點」
a 項
「信用狀須敘明可在其使用該信用狀之銀行,或是否可在任何銀行
使用。可在指定銀行使用之信用狀,同時可在開狀銀行使用。」
d 項
「i. 信用狀須敘明提示之有效期限。敘明為兌付或讓購之有效期限
視為提示之有效期限。
ii. 可在其處使用信用狀之銀行其所在地即為提示地。信用狀可在
任何銀行使用者,提示地即為任何銀行之所在地。除開狀銀行
所在地以外之提示地外,開狀銀行之所在地亦是提示地。」
由上規定得知:
1. 自由讓購信用狀以押匯銀行所在地為準。
2. 限制押匯信用狀應以指定銀行 (Nominated Bank) 所在地時間為
準。
3. Straight L/C,以開狀銀行、付款銀行、承兌銀行所在地之時間為
準。
【問題五】
L/C 之價格條件為 FOB 或 CIF,但運送單據 (提單) 上載明“Free
In”或“Free Out”,是否可以接受?
依據國際商會 1986 年 5 月 28 日會議決議,其文件編號 470/473
470/481 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