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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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同義字) 不受只有 5%寬容度限制。據上述二種理由,所詢“禁止分批裝
運”之 L/C 金額上載有 Up To 之相關用語,今出口商部分裝運且只押匯
部分款項,並不構成瑕疵。
【問題三】
押匯銀行未依信用狀指示在 L/C 之背面註明押匯金額,是否會影響
押匯銀行之權益?
通常信用狀之末段,開狀銀行對押匯銀行之指示事項規定“The
amount of each draft must be i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is credit by the
negotiation bank”意即開狀銀行要求押匯銀行對已使用之信用狀須在 L/C
背面註明押匯金額,其主要目的,係要防止信用狀被重複押匯或超押,
其背書方式如下:
日期 押匯號碼 押匯金額 餘額
Feb.10.2009 BP123456 NT$60,000 NT$40,000
若押匯銀行在接受出口商押匯時,未依 L/C 之指示忘了在 L/C 背面
註明押匯金額,而發生重複押匯或超押,導致損失者,當然由押匯銀行
負責。
【問題四】
依據 UCP600 第 6 條規定,L/C 應規定提示期限及地點,但僅記載有
效期限未記載地點者,以何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