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24

21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第 1 節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及解析




















                           若指定銀行對於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押匯文件拒絕受理

                       時,受益人應如何向開狀銀行提出付款之請求?




                           依據 UCP600 第 6 條 a 項規定

                           「信用狀須敘明可在其使用該信用狀之銀行,或是否可在任何銀行

                       使用。可在指定銀行使用之信用狀,同時可在開狀銀行使用。」
                           又依據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項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
                                 示,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
                                   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iv.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