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19

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205






                             在  信  用  狀  之  特  別  條  款  :  “  Special  Instruction ” 中 規 定 : L/C  Amount
                             Payable as Follows:

                                  60 Pct at Sight Against Required Documents.
                                  40 Pct at 45 Days After Arrival of Merchandies at Destination, which

                             will be Notified to You in Due Time.
                                  請問該條件本公司可以接受嗎?若欲接受該條件本公司應注意哪

                             些?




                             一、說明該問題必須從國際貿易付款方式和買賣契約之訂定談起,因任

                                  何一筆交易都是買賣雙方契約之履行,尤其是國際貿易的交易。在

                                  國際貿易買賣所訂的合約中,賣方以獲得付款為合約的目標,買方
                                  以獲得交貨為合約的目標。付款時,買方希望藉各種安排,以確保
                                  其所付出的款項可以得到所要的貨物。同理,賣方也希望藉各種安

                                  排,以確保其所交的貨物能得到所該得的款項。


                                  當然這就牽涉到「交貨條件」和「付款條件」的選擇了。
                                  一般而言,買方選擇交貨條件均會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且風險較小

                             的交貨條件,如依據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所規定的 11 種交貨條件
                             中的 DDP 條件。而賣方所選擇的付款條件當亦以付款最迅速、安全面對

                             自己所承擔風險的付款條件如現金、匯款或信用狀等方式。因此買賣雙

                             方的立場可說是對立的,而如何就雙方對立的立場化解,選擇出雙方均
                             能接受的條件,必須就雙方間的關係、當事人的信用程度,政治及匯率

                             風險等各種因素加以考量而訂出雙方均能接受的合約,國際貿易之交易
                             才能順利達成。而類如本題所述,其所規定之付款條件雖買方以開出信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