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17

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203






                                  1. A photocopy of the Special Custom Invoice with a signed visa stamp
                                     must be presented.

                                  2. The unit price set forth on the visaed document must agree with the
                                     price  set  forth  on  the  letter  of  credit  and  any  superseding

                                     amendments.
                                  本公司依信用狀規定於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表明單價、數

                             量和總金額,而於特別海關發票上僅表明數量和總金額,但未表明單
                             價,所有單據經提示押匯後,遭開狀銀行以特別海關發票未表明貨物單

                             價為瑕疵理由拒付,令本公司不解,因商業發票已表明貨物單價,且特
                             別海關發票從總金額及數量就可計算出單價,因此請問開狀銀行之拒付

                             理由可以成立?




                             一、本題可從 UCP600 及實務面來探討


                             (一)依 UCP600 第 14 條 a 項規定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

                             以  單  據  為  本  ,  審  查  提  示  藉  以  決  定  單  據  就  表  面  所  示  是  否  構  成  符  合  之  提
                             示。」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規定「意指依照信用狀條
                             款,本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

                                  如本題所述,信用狀除要求提示特別海關發票 (SCI) 單據外,並規定
                             在該單據上所表明之單據必須與信用狀及有任何修改書時之單價一致,

                             就單據之要求及信用狀條件之規定均相當明確,因此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14 條之規定,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是可成立的。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