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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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不可以。


                       1. 依據 UCP600 第 4 條:「信用狀與契約」


                           a 項「信用狀在本質上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之交易,信用狀或以

                       該契約為基礎,但銀行與該契約全然無關,亦決不受該契約之拘束,縱
                       該信用狀含有參照該契約之任何註記者亦然。因此,銀行在信用狀下所

                       為兌付、讓購或履行其他任何意義之承諾,不因申請人以其與開狀銀行
                       或其與受益人之關係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而受影響。

                           受益人決不得援用存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間之契約關
                       係。」

                           第 5 條「單據與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
                           「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履

                       約行為。」又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

                       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
                       示。」

                           可見銀行站在款項清算之立場,與貨物內容是否合乎契約要求毫無
                       牽連,只要出口商出具符合信用狀規定之押匯文件,銀行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付,再者,一般信用狀,都載有約諾條款,開狀銀行向押匯關係人
                       承諾,押匯文件符合信用狀規定時,保證:

                           (1) 付款-PAYMENT
                           (2)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3) 承兌-ACCEP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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