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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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不可以。
1. 依據 UCP600 第 4 條:「信用狀與契約」
a 項「信用狀在本質上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之交易,信用狀或以
該契約為基礎,但銀行與該契約全然無關,亦決不受該契約之拘束,縱
該信用狀含有參照該契約之任何註記者亦然。因此,銀行在信用狀下所
為兌付、讓購或履行其他任何意義之承諾,不因申請人以其與開狀銀行
或其與受益人之關係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而受影響。
受益人決不得援用存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間之契約關
係。」
第 5 條「單據與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
「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履
約行為。」又第 14 條「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
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
示。」
可見銀行站在款項清算之立場,與貨物內容是否合乎契約要求毫無
牽連,只要出口商出具符合信用狀規定之押匯文件,銀行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付,再者,一般信用狀,都載有約諾條款,開狀銀行向押匯關係人
承諾,押匯文件符合信用狀規定時,保證:
(1) 付款-PAYMENT
(2)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3) 承兌-ACCEPT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