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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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93


















                                  本公司最近以 CIF 價格條件,申請開發信用狀到某產棉國,信用狀

                             之保險條款規定如下?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110%  CIF  invoice

                             value  blank  endorsed  and includ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nstitute
                             war clauses、Institute SRCC Clauses、Claims Payable in ×××× in currency

                             of drafts.”而出口商依規定提示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時,卻於保險

                             單中加註“franchise  of  30%”,經開狀銀行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該保險
                             單,因本公司從未遇有該情況,對此規定不甚瞭解,故請能詳加說明。





                             一、欲說明該問題,須先瞭解“franchise”之意義,所謂“franchise”中
                                  文譯為“免賠額”、“免賠率”、“免賠限度”或“免賠百分

                                  比”。為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人對於損害未達一定額度或
                                  比例者,不予賠償,但其損害超過該免賠償額時,則不扣除該免賠

                                  額而全數賠償。例如保險單規定免賠額為 3%,即“3%  franchise”
                                  時,則貨物損害在 3%以下 (可能是 3%或 2%) 時,保險人 (即保險公

                                  司)  不予理賠,但如損害達 4%,則保險人賠付 4%。但另有一種情
                                  形 , 為 扣 除 免 賠 額 時 即 償 賠 超 額 之 情 況 , 如 保 險 單 規 定 “ 3%

                                  EXCESS”,則當貨物損害只有 2%時,保險人不予賠償,而如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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