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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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達 4%時,則僅賠償 1%  (即 4%扣除免賠償 3%)。依據信用狀統一慣
                           例 UCP600 第 28 條 J 項規定:「保險單據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

                           賠額或僅賠超額 (扣除免賠額)」。
                       二、至於本題所述,其保險單所表明之免賠額高達 30%,可能係因特殊

                           物質「棉花」,於海運運送過程中,容易受損,或較易受潮,故保
                           險 人 認 為 有 必 要 提 高 免 賠 額 , 故 才 於 保 險 單 中 表 明 “ 30%

                           franchise ” , 以 減 低 賠 償 率 。 對 該 問 題 , 國 際 商 會 於 1996 年
                           Summer Volin 3 出版之 Insight 中曾分析說明如下:

                           「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500 第 35 條 c 項規定,除信用狀另有規定
                       外,銀行將接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或僅賠超額  (扣除免賠額)  之

                       保險單據。」
                           註:UCP500 第 35 條 c 項,改為 UCP600 第 28 條 J 項

                           類似條款於前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400 業已存在,因此,長久以來
                       是符合商業實務的,UCP500、UCP600 亦作相同訂定。除非在信用狀明

                       白敘明保險單之簽發係不論任何扣除額或不論任何百分比  (I.O.P),否

                       則,相關內容含有表明免賠償/僅賠超額之條款,並不使保險契約失效。
                           又 ISBP (2013) 745 號第-K14 項規定

                       Para K14:

                           保險單據可以敘明保險適用免賠額或僅賠超額  (扣減免賠額)  規定。
                       然而,當信用狀要求保險不得有免賠額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  規定

                       時,保險單據不得含有敘明保險受免賠率或免賠額  (扣減免賠額)  約束的
                       條款。保險單據無需敘明“免賠額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


                       結論是:
                           「因為在信用狀中並未有相反規定,保險單據表明有免賠額/僅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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