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10
1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信用狀。其金額回復的方式有下列四種:
1. 非自動式循環:即受益人所開出的匯票,必須等開狀銀行兌付並
通知該匯票金額得予回復後,信用狀才能回復到原金額。
2. 自動式循環:即動用的金額可自動回復到原金額,不需要等待開
狀銀行的通知,亦無須經過一定期間。
3. 半自動式循環:即受益人每次開出匯票付款後經過若干時日,若
開狀銀行未發出不能回復原金額的通知,信用狀便自動回復到原
金額。
4. 定期循環使用:每隔一定期間回復一次之信用狀。
此外,循環信用狀中如規定未經用罄的金額可結轉次期使用者,稱
為累積循環信用狀 (cumulative revolving L/C) (如本期所述信用狀即是)。
反之,在定期回復信用中規定未經用完的金額不可累積計算者,稱為非
累積循環信用狀。
二、至於"about"用於信用狀金額時,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30 條規定:
「"約"(about) 或"大概"(approximately) 等用語,用於有關信用狀金額
或信用狀所載之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數量或單價百
分之十上下之差額。」
據此,如本題所述之信用狀,既為累積又允許分批裝運的循環信用
狀,而信用狀金額與數量前又有"about"之記載,所以信用狀每次可使用
之最高金額為 110,000 元,最少為 90,000 元,到最後本信用狀累積循環
可 使 用 金 額 最 高 為 660,000 元 (即$110,000×6),最 低 為 540,000 元
($90,000×6),舉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