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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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信用狀。其金額回復的方式有下列四種:
                            1.  非自動式循環:即受益人所開出的匯票,必須等開狀銀行兌付並

                              通知該匯票金額得予回復後,信用狀才能回復到原金額。
                            2.  自動式循環:即動用的金額可自動回復到原金額,不需要等待開

                              狀銀行的通知,亦無須經過一定期間。
                            3.  半自動式循環:即受益人每次開出匯票付款後經過若干時日,若

                              開狀銀行未發出不能回復原金額的通知,信用狀便自動回復到原
                              金額。

                            4. 定期循環使用:每隔一定期間回復一次之信用狀。

                           此外,循環信用狀中如規定未經用罄的金額可結轉次期使用者,稱

                       為累積循環信用狀 (cumulative revolving L/C) (如本期所述信用狀即是)。
                       反之,在定期回復信用中規定未經用完的金額不可累積計算者,稱為非

                       累積循環信用狀。

                       二、至於"about"用於信用狀金額時,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30 條規定:

                           「"約"(about) 或"大概"(approximately) 等用語,用於有關信用狀金額
                       或信用狀所載之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數量或單價百

                       分之十上下之差額。」
                           據此,如本題所述之信用狀,既為累積又允許分批裝運的循環信用

                       狀,而信用狀金額與數量前又有"about"之記載,所以信用狀每次可使用
                       之最高金額為 110,000 元,最少為 90,000 元,到最後本信用狀累積循環

                       可  使  用  金  額  最  高  為  660,000 元  (即$110,000×6),最  低  為  540,000 元
                       ($90,000×6),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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