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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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若信用狀要求投保“全險”(all risks) 且提示之保險單據含任何“全
險”(all risks) 之註記或條款,不論其「有無」冠以“全險”(all risks) 之標
題,該保險單據將予接受,而對敘明其所不承保之危險不予理會。」
意即:如信用狀規定應投保“ALL RISK”全險時,只要保險單據上含
有任何“ALL RISK”全險之附註條款,或不論其「有無」冠以全險之標題
之保險單據,甚至保險單據上之保險條款明列某些險類不保,銀行皆可
接受,且對任何未保之危險不負責任。
依據國際商會 (ICC) 2013 最近發表之 Publication No.745 號,即國際
銀行標準實務 (ISBP) 有關「承保之危險」第-K18 題解釋
Para K18:
當信用狀要求承保“一切險”時,無論保險單據是否標明“一切險”標
題,即使其表明特定險別除外,提示載有任何“一切險”條款或批註的保
險單據即滿足要求。保險單據表明其承保“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
款 (A)”,或者,在空運項下其承保“倫敦保險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空
運)”,即符合信用狀要求“一切險”條款或批註的條件。
據此,保險公司出具之 ICC (A) 之保險單符合 L/C 之要求,當然銀
行不會拒絕該保單。
但信用狀規定提示 ICC (All Risk) 之保險單,不得以 ICC (A) 之保險
單代替 (請參閱第貳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