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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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201






                                  請人來簽發之規定,都是對出口商最為不利的條件,而且本題又規
                                  定其簽署者之簽字須由開狀申請人來加以證實  (Verify),等於由開狀

                                  申請人自己本身來證實其簽字之真實性,如此一來對出口商可謂毫
                                  無保障,換言之,買方對於賣方真可予取予求,該筆交易則完全由

                                  買方掌控,而賣方居然願接受該條件,不要求買方修改信用狀,除
                                  非對信用狀之交易不瞭解或對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不清楚,否則

                                  應該不會接受信用狀才是。當然我們不願對買、賣方雙方以此條件
                                  交易的動機表示懷疑,然而就押匯銀行的立場,或者外匯負責人員

                                  的立場,不得不提高警覺,小心處理,因為實務上,類似案例,發
                                  生拒付的機率是相當高的,如果能事先嚴加防範,應可預防於未

                                  來,才能減少損失,而避免重蹈覆轍。


                             二、至於有關「貨品內容」部分,基本上應予本題之拒付無關,然而依
                                  本題信用狀所規定之貨品名稱為“Bulk Wire”中文應為「憑樣品買賣

                                  之電線」或「散裝電線」,其規定之品名非常含混籠統,而且貨品
                                  之計數單位又以件數  (pcs)  論計,深入探討,可能有違常理,因為在

                                  國際貿易實務上,類如電線等貨品,其數量一般係以公斤或捲  (coil)
                                  來計算,較少以件數來計算其數量,因此,其實際情形只有檢視

                                  買、賣雙方之買賣合約才能瞭解。換言之,即只有買、賣雙方瞭解
                                  其內情,銀行是毫無所悉的,因而在信用狀押匯的作業上,除非信

                                  用狀附有買賣合約,否則銀行僅能就所提示之單據是否符合信用狀

                                  之規定來審查,以決定是否接受其押匯。所以基本上,出口押匯對
                                  銀行來說,仍具有風險存在的,作業上銀行除信用狀可能遭受拒付

                                  的風險外,尚須承擔客戶的信用風險,其如本題,雖檢驗證明書未
                                  能提示,應屬信用狀之單據問題,銀行尚能預測  (可能遭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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