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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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用狀給予賣方,賣方出貨得憑以押匯取得貨款,然於信用狀之特別條款
                       中卻規定,信用狀之金額僅能以 60%之即期方式依所要求之單據來付

                       款,其餘之 40%則俟貨物運抵目的地後 45 天到期時才能付款,屆期開狀
                       銀行會通知押匯銀行。該條件對受益人  (出口商)  實在非常不利,因為不

                       僅就付款條件、或就交貨來看,賣方不僅於交貨時僅能取得 60%之貨
                       款,尚須俟貨物運抵目的地後 45 天到期時才能依買方意願支付貨款,賣

                       方須瞭解國際貿易之付款一般係以單據之收受為準  (如信用狀、D/A、
                       D/P 均是),而若以貨物之收受為準  (如寄售、記帳等)  作為付款之依據

                       時,賣方便須承擔極大風險,所以賣方必須考量本身之風險,於簽訂買
                       賣合約時作一適當明智的抉擇,俾降低其本身所承擔之風險。

                           在本題情形下,出口商欲出貨,必須考慮 40%貨款屆期無法收回之

                       風險,若其利潤已超過 40%時,當然可以放心地接受該信用條款而予出
                       貨,或其利潤雖不超過 40%,但出口商有信心將來收回貨款時,亦可接
                       受該條款而予出貨。否則只有洽請進口商修改信用狀將該條款刪除或改

                       成以 D/P 方式付款,亦不失為可行的方法之一。


                       二、就本題所述,付款條件既為信用狀,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之規定,只要所提示之單據符合第 7 條開狀銀行與第 8 條保兌銀行

                           之義務 a 項規定,開狀銀行即須履行其所開信用狀項下之義務,因
                           此出口商依信用狀規定提示即期方式償付 60%貨款,但出口商仍須

                           考慮祕魯之國家風險,是否祕魯因外匯短缺,在信用狀並無其他銀

                           行保兌時,恐發生屆時無外匯支付之困境,故最好信用狀仍以經另
                           一銀行加以保兌為宜。


                           另本題之付款條件既以規定於信用狀特別條款中,可預知買賣雙方
                       可能於簽訂買賣合約時已有共識,或雙方均已同意,買方遂將該付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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