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16

20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但隱藏在檢驗證明的背後問題,如貨品的內容、價值等就不是銀行
                           所能預估和瞭解的。因此,客戶的信用就相當重要,這也是為何銀

                           行在接受客戶申請押匯之前,須先作好信用調查,如此才能減低銀
                           行風險,以減少意外損失的發生。至若本題所出貨品,實務上如無

                           須檢驗或根本無法檢驗時,而信用狀又特別作不合理或窒礙難行的
                           檢驗條款,出口商則應洽請開狀申請人修改信用狀,否則賣方就可

                           以信用狀統一慣例第 10 條 a 項規定,加以拒絕,而不會貿然以欠缺
                           檢驗證明之瑕疵來押匯以致遭到開狀銀行的拒付,此都值得探討。


                           綜上所述,雖「檢驗證明」之簽發與「貨品內容」並無直接關連,

                       但因「檢驗證明」之簽發係依「貨品內容」檢驗而來,出口商對其出口
                       「貨品之內容」應是最為瞭解的,尤其對其產品能否通過買方的檢驗亦

                       最有信心,否則當買方以「檢驗證明」之簽發來掌控賣方時,賣方即應
                       作好準備以防萬一,否則只有拒絕接受信用狀暫不出貨一途才可確保本

                       身權益避免遭受損失,而銀行除可加強實務作業之訓練外,亦應加強對
                       客戶之徵信工作,才能免於遭受不可預測之損失。
















                           去年底  (2009)  前接獲美國紐約某銀行所開來之信用狀,欲購買長袖
                       襯衫乙批,該信用條款規定: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