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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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99
(4) 讓購-NEGOTIATION
因此出口商出具之押匯文件,已符合信用狀之規定,開狀銀行及進
口商,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2. 至於檢驗機構出具之公證報告或檢驗證明,在實務上檢驗機構對商品
通常僅作抽樣調查,而非對全部商品逐一檢驗,又因運貨途中濕度氣
候之變化,包裝、運送之不妥,產生出口地與進口地品質之差異,故
公證報告或檢驗證明僅為一項事實證明,除非經確認檢驗機構其出具
之報告或證明有涉及偽造文書需負法律責任外,對買賣雙方不負任何
賠償責任。
3. 若貴公司與出口商訂有買賣契約 (尤其是品質條件之約定),貨到後發
現貨品與契約內容不符,得依約定儘速檢具公證報告向出口商索賠
(CLAIM) 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本人為一金融從業人員,現服務於國內某一金融機構,負責出口信
用狀押匯之審單作業,日前本行亦曾發生一件因「檢驗證明」無法提
示,以致不符合信用規定而遭開狀銀行拒付之出口押匯案件,事後經深
入瞭解才知道該批貨物難以檢驗,同時檢驗證明須由買方簽發,由於買
方遠在美國根本無法來台作檢驗,以致發生「檢驗證明」無法提示之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