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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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13






                             錯誤。
                                  據此,押匯銀行所提示之押匯文件中,算術計算有明顯之錯誤

                             (Obvious Error),開狀銀行可以拒付。

                             【問題二】


                                  信用狀金額前冠有 Up To  Maximum、Not  Exceeding 等字眼,且信用
                             狀內容載明“禁止分批裝運”,今若賣方一次裝運 (部分),押匯只押部分款

                             項,是否構成瑕疵?




                                  依據國際商會銀行技術委員會於 1979 年 4 月 27 日會議之決議,內

                             容如下:「L/C 明確禁止分批裝運之場合,假如 L/C 金額未加“Up  To”

                             或其他同義字眼,對於 L/C 金額之商業發票,銀行應拒絕付款」(同義字
                             眼常見有 Maximum, Not Exceeding) (ICC DOC 470/345, 470/347)  若予反
                             面解釋“L/C 明確禁止分批裝運之場合,假如 L/C 金額載有“Up  To”或

                             其他同義字,對於小於 L/C 金額之商業發票,銀行可以接受”。

                                  又依據 UCP600 第 30 條「信用狀金額、數量及單價之寬容範圍」
                                  b 項「貨物之數量未逾百分之五上下之差額係屬容許,但以信用狀未

                             以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規定數量,且動支之總金額未逾信用狀金額為條
                             件。」

                                  c 項「即使部分裝運不被允許,信用狀未用餘額在不逾百分之五之差
                             額係屬容許,但以信用狀如敘明有貨物之數量而已全部裝運,且如信用

                             狀敘明有單價而未減少,或第 30 條 b 項未予適用為條件;如信用狀載有
                             特定之寬容額,或使用第 30 條 a 項有關用語者,本項差異則不適用。」

                                  意即,除禁止分批裝運之信用狀「另有規定」(即包括 Up  To 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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