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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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13
錯誤。
據此,押匯銀行所提示之押匯文件中,算術計算有明顯之錯誤
(Obvious Error),開狀銀行可以拒付。
【問題二】
信用狀金額前冠有 Up To Maximum、Not Exceeding 等字眼,且信用
狀內容載明“禁止分批裝運”,今若賣方一次裝運 (部分),押匯只押部分款
項,是否構成瑕疵?
依據國際商會銀行技術委員會於 1979 年 4 月 27 日會議之決議,內
容如下:「L/C 明確禁止分批裝運之場合,假如 L/C 金額未加“Up To”
或其他同義字眼,對於 L/C 金額之商業發票,銀行應拒絕付款」(同義字
眼常見有 Maximum, Not Exceeding) (ICC DOC 470/345, 470/347) 若予反
面解釋“L/C 明確禁止分批裝運之場合,假如 L/C 金額載有“Up To”或
其他同義字,對於小於 L/C 金額之商業發票,銀行可以接受”。
又依據 UCP600 第 30 條「信用狀金額、數量及單價之寬容範圍」
b 項「貨物之數量未逾百分之五上下之差額係屬容許,但以信用狀未
以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規定數量,且動支之總金額未逾信用狀金額為條
件。」
c 項「即使部分裝運不被允許,信用狀未用餘額在不逾百分之五之差
額係屬容許,但以信用狀如敘明有貨物之數量而已全部裝運,且如信用
狀敘明有單價而未減少,或第 30 條 b 項未予適用為條件;如信用狀載有
特定之寬容額,或使用第 30 條 a 項有關用語者,本項差異則不適用。」
意即,除禁止分批裝運之信用狀「另有規定」(即包括 Up To 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