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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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1






                             運送人等簽署之規定。

                             UCP600 第 19 條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

                                  「a 項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  (複合或聯合運送單
                                  據),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人、船長或代
                                     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抑或代替或代

                                     表船長簽署。」

                             第 20 條  提單
                                  「a 項  提單,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人、船長或代
                                     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抑或代替或代
                                     表船長簽署。」

                             第 21 條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

                                  「a 項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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