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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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21
運送人等簽署之規定。
UCP600 第 19 條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
「a 項 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 (複合或聯合運送單
據),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人、船長或代
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抑或代替或代
表船長簽署。」
第 20 條 提單
「a 項 提單,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
•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
運送人、船長或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為運送人、船長或代
理人。
代理人之任何簽字須表明其係代替或代表運送人、抑或代替或代
表船長簽署。」
第 21 條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
「a 項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不論其名稱為何,須顯示:
i. 表明運送人之名稱且由下列人員簽署:
• 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