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40

22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一部分者,將不予理會。但如申請人之地址及聯絡細節顯示為依循第
                       19、20、21、22、23、24 或 25 條之運送單據上受貨人或被通知人細節之

                       一部分時,則須依照信用狀所述明。」
                           據此第 1 及第 3 小題不可視為瑕疵,第 2 題為有瑕疵。


                       【問題十二】

                           國外開來之信用狀,通知銀行在通知書上蓋一圖章證明“This advice

                       conveys no engagement or confirmation on our part”,請問此條款是否會
                       影響信用狀之可接受性?





                           此為常見之“免責”Warning 條款,表示通知銀行僅負責通知,並不

                       表示信用狀有任何問題,假如原信用狀指定通知銀行兼負保兌,通知書
                       上記載此一條款,則表示其並未保兌該 L/C。


                       【問題十三】

                           信用狀上要求某文件須有兩份,但發證單位卻只發一份,是否另一

                       份可以影本代替?




                           依據 UCP600 第 17 條 a、b、c、e 項規定:

                           「a 項  信用狀規定之每一種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
                             b 項  除單據本身表明其非正本外,載有單據簽發人之明顯原始簽

                                   字、標記、圖章、或標籤之任何單據,銀行應認其為正本。
                             c 項  除單據另有表明外,具有下列性質之單據,銀行亦將認其為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