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47

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33


















                                  本公司依信用狀規定發貨裝船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後,未久卻遭受

                             開狀銀行以海運提單上“on  board”未有加註「日期」(date)  之註記而拒
                             付,令本公司頗為不解,經本公司重行檢查海運提單存檔後,發現原提

                             單上已印有“Shipped”字樣,因此仍須於“on  board”“date”上再加註
                             日期嗎?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可成立嗎?





                                  依據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i 款規定:
                                  「以下列方式表明貨物業已於信用狀敘明之地點發送、接管或裝

                             船:

                                  • 預先印定措辭,或
                                  • 圖章或註記表明貨物業已發送、接管或裝船之日期。

                                  運送單據之簽發日期將視為發送、接管或裝船之日期、及裝運日
                             期。但若運送單據以圖章或註記表明發送、接管或裝船之日期,該日期

                             將視為裝運日期。」
                                  因  此  如  本  題  所  述  ,  出  口  商  所  提  示  之  海  運  提  單  上  既  已  印  定  有

                             “Shipped”字樣,除非信用狀另有其他規定,否則提單上之簽發日期將
                             視為裝運日期,無須於提單上之“on  board”“date”再加註「日期」註

                             記。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