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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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33
本公司依信用狀規定發貨裝船向押匯銀行辦理押匯後,未久卻遭受
開狀銀行以海運提單上“on board”未有加註「日期」(date) 之註記而拒
付,令本公司頗為不解,經本公司重行檢查海運提單存檔後,發現原提
單上已印有“Shipped”字樣,因此仍須於“on board”“date”上再加註
日期嗎?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可成立嗎?
依據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i 款規定:
「以下列方式表明貨物業已於信用狀敘明之地點發送、接管或裝
船:
• 預先印定措辭,或
• 圖章或註記表明貨物業已發送、接管或裝船之日期。
運送單據之簽發日期將視為發送、接管或裝船之日期、及裝運日
期。但若運送單據以圖章或註記表明發送、接管或裝船之日期,該日期
將視為裝運日期。」
因 此 如 本 題 所 述 , 出 口 商 所 提 示 之 海 運 提 單 上 既 已 印 定 有
“Shipped”字樣,除非信用狀另有其他規定,否則提單上之簽發日期將
視為裝運日期,無須於提單上之“on board”“date”再加註「日期」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