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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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47


















                                  本公司在 A 銀行開發一張以裝船日起算,匯票期間為 120 天之遠期

                             信用狀,約定利息由賣方負擔,向美國客戶購貨,貨到時,押匯文件未
                             到,本公司遂以賣方直接寄來之貨運單據影本向開狀銀行辦理擔保提

                             貨,之後一直到 120 天到期,開狀銀行仍未收到押匯文件,故開狀銀行
                             亦無發給本公司“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到期還款通知),本公司主動向

                             開狀銀行詢問此事未果,經過一些時日後,開狀銀行要求本公司還款,

                             本公司先以無單據為由拖延,最後本公司仍還款  (這期間已經過兩個月,
                             至今仍無單據),但還款後 A 銀行又要本公司付兩個多月利息  (到期日到
                             還款日),請問:

                             一、信用狀到期,開狀銀行被押匯銀行劃帳扣款,但一直未接到押匯文

                                  件,因而要求本公司還款是否合理?開狀銀行難道不能以未收到文
                                  件為由向劃帳銀行索回此款嗎  (雖本公司已擔保提貨)?本公司可另
                                  外付款給賣方嗎?

                             二、本公司有權利不付這兩個多月的利息嗎?延誤還款完全是開狀銀行

                                  未收到文件而沒通知本公司,開狀銀行以“貴公司已擔保提貨實際享
                                  受利益及銀行到期已實際付款”為由要本公司負擔這利息,合理嗎?





                             一、依據 UCP600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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