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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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信用狀」之定義:
                           「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

                       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開狀銀行」之定義:
                           「意指循申請人之請求或為其本身而簽發信用狀之銀行。」


                           「符合之提示」之定義:
                           「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慣例相關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

                       為之提示。」

                           「兌付」之定義:

                           「意指:
                           a.信用狀使用方式為即期付款者,為即期付款。

                           b.信用狀使用方式為延期付款者,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並於到期日為付
                             款。

                           c.信用狀使用方式為承兌者,對受益人所簽發之匯票為承兌,並於到
                             期日為付款。」


                       二、依據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
                                示,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

                                雖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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