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67

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53






                             一、對未遭開狀銀行拒付,但押匯款未能如期入帳者,依筆者經驗,責
                                  任歸屬按押匯關係人分述如下:


                             (一)責任歸屬押匯銀行者


                                  1.  押匯銀行誤將出口押匯單據、匯票歸檔而未予發送,或延誤發
                                    送,以致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無法付款或延遲付款。

                                  2.  押匯銀行將出口押匯單據及匯票誤寄,以致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
                                    無法付款。


                             (二)責任歸屬開狀銀行者


                                  1. 開狀銀行於匯付款項時指示錯誤,致使款項撥入他行帳戶者。

                                  2.  付款銀行雖已收到押匯銀行寄來之求償匯票,但未收到開狀銀行
                                    之補償授權書 (Reimbursement of Authorization) 以致無法付款。
                                  3. 開狀銀行信用不佳無法如期支付信用狀款項。


                             (三)責任歸屬指定之押匯銀行或保兌銀行者


                                  轉押匯案件,押匯文件必須透過指定銀行轉交,押匯款亦必須先交
                             付指定銀行後轉交押匯銀行,費時耗事。


                             (四)責任歸屬存匯銀行者


                                  押匯銀行之存匯銀行收到款項後,誤入他行帳戶內。


                             (五)其他原因


                                  1. 押匯單據郵寄途中遺失。
                                  2.  開狀銀行之國家外匯短缺,進口商雖已付當地貨幣,但外匯需等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