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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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53
一、對未遭開狀銀行拒付,但押匯款未能如期入帳者,依筆者經驗,責
任歸屬按押匯關係人分述如下:
(一)責任歸屬押匯銀行者
1. 押匯銀行誤將出口押匯單據、匯票歸檔而未予發送,或延誤發
送,以致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無法付款或延遲付款。
2. 押匯銀行將出口押匯單據及匯票誤寄,以致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
無法付款。
(二)責任歸屬開狀銀行者
1. 開狀銀行於匯付款項時指示錯誤,致使款項撥入他行帳戶者。
2. 付款銀行雖已收到押匯銀行寄來之求償匯票,但未收到開狀銀行
之補償授權書 (Reimbursement of Authorization) 以致無法付款。
3. 開狀銀行信用不佳無法如期支付信用狀款項。
(三)責任歸屬指定之押匯銀行或保兌銀行者
轉押匯案件,押匯文件必須透過指定銀行轉交,押匯款亦必須先交
付指定銀行後轉交押匯銀行,費時耗事。
(四)責任歸屬存匯銀行者
押匯銀行之存匯銀行收到款項後,誤入他行帳戶內。
(五)其他原因
1. 押匯單據郵寄途中遺失。
2. 開狀銀行之國家外匯短缺,進口商雖已付當地貨幣,但外匯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