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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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Nominated  Bank)  須將匯票及/或單據直接寄往開狀銀行而後再由
                              開狀銀行匯付予讓購銀行或指定銀行的一種償付(Reimbursement)

                              方 式 , 一 般 在 銀 行 界 又 稱 為 “ General  Form ”       簡  稱  為  “  GN
                              Form”。

                             實務上,一般以「到單後付款」方式所開出之信用狀,其匯票之
                             付款人大多為開狀銀行本身,同時對於單據之遞送亦要求讓購銀

                             行或指定銀行直接寄交開狀銀行,因此通常會於信用狀中規定
                             “After  Negotiation  the  Negotiating  Bank  Must  Send  the  Draft(s)

                             and/or Documents in One (or Two) Lots”,及“In Reimbursement
                             Up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We  Shall  Remit  Proceeds  in

                             According with the Negotiating Bank’s Instructions”。
                             至於開狀銀行會以該方式開出信用狀之可能原因有二:

                             其一為開狀銀行本身外匯資金可能不是很充裕,若集中管理將有
                             利於其外匯資金調度,因此可依信用狀到單之情形,對其外匯之

                             支付作有效之使用及調度。

                             其二為出口地之廠商或銀行常發生詐欺或信用不佳之情事,開狀
                             銀行基於風險之考量,必須檢視單據後才比較放心去償付信用狀
                             之貨款,故才會以該方式開出信用狀。

                             當然,這種償付方式是對開狀銀行較為有利,可是對讓購銀行或

                             指定銀行及受益人而言,因須待開狀行接受單據後才能將款項匯
                             出,而會拖延收款及入帳時間,因此對於讓購銀行或指定銀行及

                             受益人而言,可能較為不利。


                       (二)所謂「授權扣帳」之開狀,即開狀銀行於開出信用狀時,指示讓
                              購銀行或指定銀行於押匯後,得依信用狀之指示向開狀銀行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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