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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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Nominated Bank) 須將匯票及/或單據直接寄往開狀銀行而後再由
開狀銀行匯付予讓購銀行或指定銀行的一種償付(Reimbursement)
方 式 , 一 般 在 銀 行 界 又 稱 為 “ General Form ” 簡 稱 為 “ GN
Form”。
實務上,一般以「到單後付款」方式所開出之信用狀,其匯票之
付款人大多為開狀銀行本身,同時對於單據之遞送亦要求讓購銀
行或指定銀行直接寄交開狀銀行,因此通常會於信用狀中規定
“After Negotiation the Negotiating Bank Must Send the Draft(s)
and/or Documents in One (or Two) Lots”,及“In Reimbursement
Upon Receipt of the Documents We Shall Remit Proceeds in
According with the Negotiating Bank’s Instructions”。
至於開狀銀行會以該方式開出信用狀之可能原因有二:
其一為開狀銀行本身外匯資金可能不是很充裕,若集中管理將有
利於其外匯資金調度,因此可依信用狀到單之情形,對其外匯之
支付作有效之使用及調度。
其二為出口地之廠商或銀行常發生詐欺或信用不佳之情事,開狀
銀行基於風險之考量,必須檢視單據後才比較放心去償付信用狀
之貨款,故才會以該方式開出信用狀。
當然,這種償付方式是對開狀銀行較為有利,可是對讓購銀行或
指定銀行及受益人而言,因須待開狀行接受單據後才能將款項匯
出,而會拖延收款及入帳時間,因此對於讓購銀行或指定銀行及
受益人而言,可能較為不利。
(二)所謂「授權扣帳」之開狀,即開狀銀行於開出信用狀時,指示讓
購銀行或指定銀行於押匯後,得依信用狀之指示向開狀銀行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