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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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57
託授權之第三家銀行 (或開狀銀行本身以外之總行、分行) 求償,
由該第三家銀行償付該筆信用狀 (或匯票) 款項之信用狀付款方
式,於銀行界稱為“Reimbursement Form”或簡稱為“RE Form”。
一般開狀銀行會以「授權扣帳」方式開出信用狀之原因為:
1. 開狀銀行之外匯資金較為充裕
目前世界主要之金融中心為英國倫敦、美國紐約、日本東京、
新加坡及香港,在這些地區開狀銀行可能都存有充裕的外匯資
金,隨時可供支應,因此需要外匯支付時,無論信用狀或其他
款項,都可充分供給,而且透過這些金融中心,將可充分掌握
大部分之外匯資金,作最有效之運用。
2. 加速外匯付款及收款作業之處理,並提高作業效率
以「授權扣款」方式所開出之信用狀,因匯票寄往付款銀行,
僅單據寄送開狀銀行,在匯票與單據分開作業下,可減少開狀
後到單時須再做付款之工作,將可加速作業流程,並提高作業
效率。此方式對於押匯銀行之收款作業亦有相同效率。
3. 為維持開狀銀行或存匯銀行之間的通匯存匯關係
國際貿易的活動與資金往來均須透過銀行才能順利完成,故國
際銀行間的交流與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銀行本身除依其在
國外的分支機構協助進行國際交易與資金調撥外,仍須依賴其
廣佈世界各地的通匯網才能使其業務順利進行,所以如何維持
並加強與通匯銀行尤其是與存匯銀行間的關係,更有賴於彼此
間業務的往來及頻繁的資金進出,從而大部分的存匯銀行均係
設於國際金融中心,開狀銀行利用這些大型存匯銀行作為信用
狀的付款銀行或資金調撥的清算銀行,除可加強與該等銀行的
既存良好關係外,又可吸收金融新知,使彼此互蒙其利,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