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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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57






                                    託授權之第三家銀行  (或開狀銀行本身以外之總行、分行)  求償,
                                    由該第三家銀行償付該筆信用狀  (或匯票)  款項之信用狀付款方

                                    式,於銀行界稱為“Reimbursement Form”或簡稱為“RE Form”。
                                    一般開狀銀行會以「授權扣帳」方式開出信用狀之原因為:

                                    1. 開狀銀行之外匯資金較為充裕
                                      目前世界主要之金融中心為英國倫敦、美國紐約、日本東京、

                                      新加坡及香港,在這些地區開狀銀行可能都存有充裕的外匯資
                                      金,隨時可供支應,因此需要外匯支付時,無論信用狀或其他

                                      款項,都可充分供給,而且透過這些金融中心,將可充分掌握
                                      大部分之外匯資金,作最有效之運用。

                                    2. 加速外匯付款及收款作業之處理,並提高作業效率

                                      以「授權扣款」方式所開出之信用狀,因匯票寄往付款銀行,
                                      僅單據寄送開狀銀行,在匯票與單據分開作業下,可減少開狀
                                      後到單時須再做付款之工作,將可加速作業流程,並提高作業

                                      效率。此方式對於押匯銀行之收款作業亦有相同效率。

                                    3. 為維持開狀銀行或存匯銀行之間的通匯存匯關係
                                      國際貿易的活動與資金往來均須透過銀行才能順利完成,故國

                                      際銀行間的交流與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銀行本身除依其在
                                      國外的分支機構協助進行國際交易與資金調撥外,仍須依賴其

                                      廣佈世界各地的通匯網才能使其業務順利進行,所以如何維持
                                      並加強與通匯銀行尤其是與存匯銀行間的關係,更有賴於彼此

                                      間業務的往來及頻繁的資金進出,從而大部分的存匯銀行均係
                                      設於國際金融中心,開狀銀行利用這些大型存匯銀行作為信用

                                      狀的付款銀行或資金調撥的清算銀行,除可加強與該等銀行的
                                      既存良好關係外,又可吸收金融新知,使彼此互蒙其利,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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