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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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55
為進口原料之需要,本公司經常需要委託往來外匯銀行開立信用
狀,開狀時,開狀銀行收取保證金 (Margin) 10%外,另收取開狀手續
費、郵電費等固定費用,贖單時理應償返墊款本金及利息,但有時開狀
銀行會加收還款電郵費。
據瞭解銀行開狀時在 L/C 上都會載明下列條款“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aiwan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據此,求償費用理應由
出口商負擔,但開狀銀行表示,若信用狀採用「GN Form」,則匯款費
用要由開狀申請人負擔,若採用「RE Form」則免,請問:
一、何謂「GN Form」、「RE Form」?
二、「GN Form」下,電報費用由進口商負擔合理嗎?
一、信用狀項下款項之償付方式,通常開狀銀行會依其本身外匯資金之
情況、調度情形及與通匯行或存匯行之關係,而於信用狀條款中另
作規定,此即為本題所詢之問題所在,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謂「到單後付款」之開狀,即開狀銀行於開出之信用狀條款中
並不委託、授權或指定由第三家銀行代為償付信用狀 (或匯票) 之
款項,而於信用狀中規定讓購銀行 (Negotiating Bank) 或指定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