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68

2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央行核配開狀銀行才能付款。
                            3.  押匯單據瑕疵,開狀銀行依 UCP600 第 16 條 C 項 iii 款之規定

                              「……該等單據已留候提示人處置」,導致入帳延遲。

                       二、L/C 款項遲延入帳原因不訾,依理論上非歸責於出口商以外之原因,

                           遲延利息當然不該由出口商承擔,但實務上確有盲點。執行上有不

                           易落實之困擾,諸如:

                            1.  東歐、非洲、中南美洲等較落後國家之開狀行付款時必須經過多

                              次轉匯,才能將款項撥入押匯銀行所指示之帳戶內,此種多次轉
                              匯之延遲,責任之歸屬無法區分確認。

                            2.  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對付款遲延所產生之利息,雖經押匯行力爭
                              但不理會。

                           綜上原因,對遲延所產生之利息,在使用者付費之原則下,若押匯
                       銀行代出口商向付款行力爭無效,在使用資金付利息之情形下,遲延利

                       息亦只能由出口商負擔。


                       三、遲延利息之託收可依下列方式計算:

                           國外付款日……A   利率……R

                           出口押匯日……B   匯率……E

                           已收息之天數…C


                           延遲利息= 押匯金額           ( A B C) R  E
                                                     360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