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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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據此「GN Form」項下,若在 L/C 中未言明由受益人負擔電報費用
情形下,當由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負擔。
上述 ICC 所作之立場說明,用以表示對 UCP600 第 13 條 b 項 iv 款:
「補償銀行之費用由開狀銀行負擔。但如該項費用係由受益人負擔
者,開狀銀行應於信用狀及補償授權書上作如是之聲明。如補償銀行之
費用由受益人負擔,則該項費用應於補償作出時,自應付予求償銀行之
金額中扣除。至如未作補償者,補償銀行之費用仍由開狀銀行負責。」
之正確解釋。
本公司產品 (胚布) 主要銷售中南美洲國家,付款條件為 L/C。最近
發生一件 L/C 押匯費用 (國外費用) 過高之情形,內容如下:
本公司前往銀行辦理押匯後,押匯銀行所收到國外付款之金額比押
匯金額少 585 美元不等,且要求本公司償還,經向押匯銀行查詢“差額
屬於國外費用,明細不詳”茲說明如下:
1. 進口商在哥斯大黎加開狀,經美國邁阿密某銀行保兌後,經由國
內甲銀行通知,本公司持往乙銀行押匯。
2. 以 L/C 一次全額押匯:US$6,624.56。
3. 押匯時先預扣國外費用 US$50。
4. 一個月後,押匯銀行催討差額 500 餘美元,因銀行只收到國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