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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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63
二、從上述信用狀交易流程得知,外匯銀行提供之服務如下:
1. 開狀-依開狀銀行規定收受手續費、簽證費、郵電費或保兌費 (若
信用狀需保兌並由進口商負擔時),由進口商負擔。
2. 信用狀通知-由信用狀通知銀行收取信用狀通知費 (通常由出口商
支付)。
3. 保兌-保兌銀行接受信用狀保兌時收取保兌費,保兌費應由誰負
擔,實務上依 L/C 上之規定辦理,L/C 未規定時,通常由出口商
負擔。
4. 出口押匯-押匯銀行向賣方收取出口押匯手續費、出押息、瑕疵
息等。
5. 歸償、付款-歸償銀行或付款銀行依信用狀指示為開狀銀行支付
款項,收取歸償或付款手續費。
根據貴公司所持有之 L/C 特別條款已載明:
“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Costa Rica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Including Courier or D.H.L.)”此張有關銀行服務在 Costa
Rica 境內發生之費用,由買方負擔,其他費用由賣方負擔。
三、出口商為減少費用之額外支付,可事先防範如下:
1. 在賣方優勢下,言明那些費用由買方負擔,或將此費用計入成本
轉嫁給進口商負擔。
2. 避免不必要之費用支出之要領:諸如
保兌費:指定買方在國際債信卓著銀行開狀,可免請由第三家銀
行保兌,藉以節省保兌費。
轉押費:要求信用狀避免載有限制押匯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