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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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C 項:授權書,修改書及求償之類型與通知
                           「第 6 條  補償授權書或補償修改書之簽發與收受補償授權或補償

                                修改方式,可以電傳或信函方式或簽發
                              第 7 條  補償授權書之有效期限

                                補償授權不得訂定求償之有效期限或最後提示日期
                              第 8 條  補償授權書之修改或取消

                                補償授權可以修改或註銷,但開狀銀行應通知補償銀行
                              第 9 條  補償承諾書

                                補償銀行依據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簽發給補償授權書所指
                               名之求償銀行一分立的不可撤銷承諾,憑以兌付該銀行之補償請

                               求,但以補償承諾之條款已符合為要件。
                              第 10 條  補償請求之標準

                                求償銀行向補償銀行請求補償時,除開狀銀行特別禁止外,得
                               以電傳請求補償

                              第 11 條  補償請求之處理

                                對於求償之處理規定為補償銀行應有收到求償之次日起最長三
                               個營業日之相當期間內處理求償事宜。且補償銀行將不處理起息

                               日早於求償日期之請求。而如在補償銀行未開發補償承諾且補償
                               日期係在未來某日到期時,求償必須註明該預定的補償日期。對

                               補償銀行提出求償請求不得早於該預定日期之前 10 個營業日。
                              第 12 條  補償授權之重複」


                       D 項:雜項規定
                           「第 13 條  外國法律及習慣

                              第 14 條  訊息傳送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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