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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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C 項:授權書,修改書及求償之類型與通知
「第 6 條 補償授權書或補償修改書之簽發與收受補償授權或補償
修改方式,可以電傳或信函方式或簽發
第 7 條 補償授權書之有效期限
補償授權不得訂定求償之有效期限或最後提示日期
第 8 條 補償授權書之修改或取消
補償授權可以修改或註銷,但開狀銀行應通知補償銀行
第 9 條 補償承諾書
補償銀行依據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簽發給補償授權書所指
名之求償銀行一分立的不可撤銷承諾,憑以兌付該銀行之補償請
求,但以補償承諾之條款已符合為要件。
第 10 條 補償請求之標準
求償銀行向補償銀行請求補償時,除開狀銀行特別禁止外,得
以電傳請求補償
第 11 條 補償請求之處理
對於求償之處理規定為補償銀行應有收到求償之次日起最長三
個營業日之相當期間內處理求償事宜。且補償銀行將不處理起息
日早於求償日期之請求。而如在補償銀行未開發補償承諾且補償
日期係在未來某日到期時,求償必須註明該預定的補償日期。對
補償銀行提出求償請求不得早於該預定日期之前 10 個營業日。
第 12 條 補償授權之重複」
D 項:雜項規定
「第 13 條 外國法律及習慣
第 14 條 訊息傳送之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