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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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69






                                  Credit  available  180  days  after  received  documents  deferred
                                  payment),或裝船日後若干日 (如 Credit available 180 days after B/L)

                                  開狀銀行於所規定之到期日才付款的一種信用狀。據此,遠期信用
                                  狀與延期付款信用狀之不同點有三:


                                  1.  遠期信用狀規定受益人需簽發匯票,而延期付款信用狀不要求受

                                    益人簽發匯票。
                                  2.  延期付款信用狀,由於不需承兌匯票,所以出口商無法利用貼現

                                    市場資金,而只能自往來銀行或其他途徑獲得融資,而遠期信用
                                    狀則可押匯。

                                  3.  遠期信用狀,因貼現費用由買方負擔或賣方負擔之不同,而有
                                    Buyer’s 和 Seller’s  Usance,而在延期付款信用狀之場合,延付期

                                    間之利息統由賣方負擔。
                                  其次,依據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
                                     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
                                        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iv.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

                                        兌  ,  或  雖  就  以  其  為  付  款  人  之  匯  票  承  兌  ,  但  於  到  期  日  未  予  付
                                        款;
                                     v.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此構成不可撤銷信用狀之開狀銀行或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另一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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