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83
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69
Credit available 180 days after received documents deferred
payment),或裝船日後若干日 (如 Credit available 180 days after B/L)
開狀銀行於所規定之到期日才付款的一種信用狀。據此,遠期信用
狀與延期付款信用狀之不同點有三:
1. 遠期信用狀規定受益人需簽發匯票,而延期付款信用狀不要求受
益人簽發匯票。
2. 延期付款信用狀,由於不需承兌匯票,所以出口商無法利用貼現
市場資金,而只能自往來銀行或其他途徑獲得融資,而遠期信用
狀則可押匯。
3. 遠期信用狀,因貼現費用由買方負擔或賣方負擔之不同,而有
Buyer’s 和 Seller’s Usance,而在延期付款信用狀之場合,延付期
間之利息統由賣方負擔。
其次,依據 UCP600 第 7 條開狀銀行之義務
「a.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
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
或雖已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iv.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
兌 , 或 雖 就 以 其 為 付 款 人 之 匯 票 承 兌 , 但 於 到 期 日 未 予 付
款;
v.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此構成不可撤銷信用狀之開狀銀行或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另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