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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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以 180 days after B/L date deferred payment L/C 為付款條件出
口文具用品到德國,價值 2 萬美元,出口押匯後 L/C 到期付款前,開狀
銀行透過押匯銀行來電稱“該批貨物品質有瑕疵,要求減價 30%償付,
隨電檢附檢驗報告,並要求 7 天內予以答覆”,請問:
一、延期付款信用狀 (Deferred Payment L/C) 之開狀銀行收到押匯文件,
並通知進口商辦妥贖單手續後,開狀銀行可否予以拒付?
二、若貨物確有瑕疵,進口商在提貨後的多少天內,應提出貨品瑕疵之
通知及索賠?
三、為避免日後糾紛,有何可供參酌事項?
來函所詢之問題,筆者認為在答覆之前,必須重申 Deferred Payment
L/C 與 Usance L/C 之異同處。
一、所謂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 係信用狀規定受益人 (出口商) 依 L/C
規定開發 Usance Drafts,於交單後若干日 (如 180 days after sight) 或
裝船後若干日 (180 days after B/L date) 開狀銀行於所規定之到期日
才付款的一種信用狀。而所謂延期付款信用狀 (Deferred Payment
L/C), 就 是 開 狀 銀 行 在 信 用 狀 上 規 定 出 口 商 在 交 貨 後 若 干 日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