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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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本公司以 180 days after B/L date deferred payment L/C 為付款條件出

                       口文具用品到德國,價值 2 萬美元,出口押匯後 L/C 到期付款前,開狀
                       銀行透過押匯銀行來電稱“該批貨物品質有瑕疵,要求減價 30%償付,

                       隨電檢附檢驗報告,並要求 7 天內予以答覆”,請問:
                       一、延期付款信用狀 (Deferred Payment L/C) 之開狀銀行收到押匯文件,

                           並通知進口商辦妥贖單手續後,開狀銀行可否予以拒付?

                       二、若貨物確有瑕疵,進口商在提貨後的多少天內,應提出貨品瑕疵之
                           通知及索賠?
                       三、為避免日後糾紛,有何可供參酌事項?





                           來函所詢之問題,筆者認為在答覆之前,必須重申 Deferred  Payment
                       L/C 與 Usance L/C 之異同處。


                       一、所謂遠期信用狀  (Usance  L/C)  係信用狀規定受益人  (出口商)  依 L/C

                           規定開發 Usance Drafts,於交單後若干日 (如 180 days after sight) 或

                           裝船後若干日  (180  days  after  B/L  date)  開狀銀行於所規定之到期日
                           才付款的一種信用狀。而所謂延期付款信用狀  (Deferred  Payment
                           L/C),  就  是  開  狀  銀  行  在  信  用  狀  上  規  定  出  口  商  在  交  貨  後  若  干  日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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