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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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保兌時於可確定之到期日為付款之確定義務。據來電稱,進口商已
向開狀銀行辦妥贖單手續,亦已確定付款日期,開狀銀行當無拒付
之理由。
二、進口商提貨後對瑕疵之產品該如何向出口商要求索賠,其程序可分
為通知、索賠、賠償。
(一)通知期限:先看買賣雙方契約內有無約定,如無約定可參考民法
第 356 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
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
應即通知出賣人」,法律並無規定確切期限,愈快愈好。
(二)索賠期限:先看買賣雙方契約有無約定,若無約定可參考民法第
365 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得請求
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第 356 條規定為通知
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三)賠償期限:適用一般消減時效 15 年之規定。
綜而言之,進口商發現進口產品有瑕疵,要儘速於契約規定之期限
內通知出口商,如契約無規定時,應儘速於合理期間內通知。通知後應
於 6 個月內提出索賠之請求,索賠請求成立後,索賠期限為 15 年。
三、目前我國從事貿易者,大都以訂單方式生產或供貨,甚少訂定契
約,由於訂單內容簡單,無法涵蓋交易上雙方權利義務,萬一發生
糾紛,無以憑作賠償之依據。此為貿易業者應警惕的,最好商品買
賣之前訂定契約,言明萬一有索賠情事雙方應如何解決,此才是和
氣生財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