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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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75






                             (三)轉讓銀行押匯流程:

                                  1.  轉讓銀行收到第二受益人之押匯文件後,通知第一受益人依原信

                                    用狀之規定前來替換第二受益人之發票 (及匯票)。
                                  2.  於辦理替換發票及匯票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發

                                    票有差額時,第一受益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3.  轉讓銀行檢視第一受益人提示替換發票及匯票後之押匯文件,並
                                    確認符合原信用狀之規定,依 L/C 指示向開狀銀行求償。

                                  4.  第二受益人於規定期限內提示押匯文件,經轉讓銀行通知第一受
                                    益人,若第一受益人遲未前來替換發票  (及匯票)  時,轉讓銀行將

                                    依 UCP 600 第 38 條 i 項規定:
                                    「若第一受益人應提示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如有者,卻怠於一

                                    經要求隨即照辦時,或如第一受益人提示之發票造成瑕疵,而該
                                    等瑕疵並未存在於第二受益人所為之提示,且第一受益人怠於一

                                    經要求隨即更正時,轉讓銀行有權將自第二受益人收到之單據提
                                    示予開狀銀行,而對第一受益人不再負責。」將第二受益人文件

                                    逕向開狀銀行求償。
                                  5. 開狀銀行審核單據後若予接受時,便履行補償款項之義務。


                             貳、瞭解上述作業流程後,來函洽詢簡覆如下:


                             一、買方不同意之理由


                                  1.  國際貿易實務上,買賣雙方在議訂貿易契約前通常會先調查交易
                                    對手之信用狀況後方才簽約定奪。以出口貿易為例,買方透過徵

                                    信機構查詢出口商之信用、供貨能力、產品品質、售後服務無慮
                                    等因素後方始下單並開狀。原本買方開 L/C 給貴公司,現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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