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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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押匯疑難問題 275
(三)轉讓銀行押匯流程:
1. 轉讓銀行收到第二受益人之押匯文件後,通知第一受益人依原信
用狀之規定前來替換第二受益人之發票 (及匯票)。
2. 於辦理替換發票及匯票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發
票有差額時,第一受益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3. 轉讓銀行檢視第一受益人提示替換發票及匯票後之押匯文件,並
確認符合原信用狀之規定,依 L/C 指示向開狀銀行求償。
4. 第二受益人於規定期限內提示押匯文件,經轉讓銀行通知第一受
益人,若第一受益人遲未前來替換發票 (及匯票) 時,轉讓銀行將
依 UCP 600 第 38 條 i 項規定:
「若第一受益人應提示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如有者,卻怠於一
經要求隨即照辦時,或如第一受益人提示之發票造成瑕疵,而該
等瑕疵並未存在於第二受益人所為之提示,且第一受益人怠於一
經要求隨即更正時,轉讓銀行有權將自第二受益人收到之單據提
示予開狀銀行,而對第一受益人不再負責。」將第二受益人文件
逕向開狀銀行求償。
5. 開狀銀行審核單據後若予接受時,便履行補償款項之義務。
貳、瞭解上述作業流程後,來函洽詢簡覆如下:
一、買方不同意之理由
1. 國際貿易實務上,買賣雙方在議訂貿易契約前通常會先調查交易
對手之信用狀況後方才簽約定奪。以出口貿易為例,買方透過徵
信機構查詢出口商之信用、供貨能力、產品品質、售後服務無慮
等因素後方始下單並開狀。原本買方開 L/C 給貴公司,現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