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290

27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要求改開可轉讓信用狀,似乎另有第二供貨者  (第二受益人),在
                              買方對第二受益人信用無法掌握前,對貴公司之要求會躊躇不

                              安。
                            2. 買方 (國外進口商) 與受讓人 (工廠乙) 之間,無直接的契約關係,

                              難課以受讓人 (工廠乙) 直接對買方 (國外進口商) 負起買賣契約的
                              責任。如前所述,在信用狀轉讓的場合,買方  (國外進口商)、受

                              益人 (貿易商甲) 及受讓人 (工廠乙) 之間,存在著兩個獨立的買賣
                              契約,即買方 (國外進口商) 與受益人 (貿易商甲) 間的買賣契約及

                              受益人 (貿易商甲) 與受讓人 (工廠乙) 之間的買賣契約。通常買方
                              (國外進口商)  與受讓人  (工廠乙)  間互不認識,也無任何約定存

                              在。因此,除非買方  (國外進口商)、受益人  (貿易商甲)  及受讓人

                              (工廠乙)  三方之間以契約約定,彼此同意將買方  (國外進口商)  與
                              受益人  (貿易商甲)  間的買賣契約權利義務一併移轉給受讓人  (工
                              廠乙) 外,否則買方 (國外進口商) 與受讓人 (工廠乙) 之間,不發

                              生任何契約關係。

                            3. 依據 UCP600 第 38 條 h 項
                              「第一受益人有權以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如有者,替換第二受

                              益人之發票及匯票,惟其金額不得超過信用狀所規定之金額。於
                              辦理此等替換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發票間如有

                              差額,第一受益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及 UCP600 第 38 條 i 項

                              「若第一受益人應提示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如有者,卻怠於一
                              經要求隨即照辦時,或如第一受益人提示之發票造成瑕疵,而該

                              等瑕疵並未存在於第二受益人所為之提示,且第一受益人怠於一
                              經要求隨即更正時,轉讓銀行有權將自第二受益人收到之單據提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